第一条 为保证实验室仪器设备正常、高效、长期使用,充分发挥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作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由一位副主任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口管理”的原则,由南宁师范大学配备的设备管理员具体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并对所负责的仪器设备负有检查、管理、维护的职责。各研究组管理的仪器设备由研究组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的日常使用及维护。
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是科学研究的重要设备,配备专人进行管理,及时填写使用记录,按南宁师范大学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使用效益的定量考核。大型精密仪器应按照以下规则进行管理:
(1)大型精密仪器是指单价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以及由南宁师范大学规定的其他仪器设备。
(2)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要努力钻研技术,认真做好保养和维修工作,确保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3)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要做到“三防四定”,即防尘、防潮、防震;定人保管、定室安放、定期保养、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四条 实验室各研究组对其负责管理的仪器负有建帐、监督、检查核对、管理的职责。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落实使用情况登记制度;仪器设备有失灵、损坏等情况时,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修复,对确实无法自己维修的故障,应尽快报告本组或研究室负责人,聘请专家进行维修。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理,应填写《设备报废审批表》,经实验室主任及南宁师范大学主管领导审批后,送南宁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科办理相关的手续。批准报废的设备,由归口部门(所办公室)统一回收后,凭报废(报失)单销帐。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要严格履行以下审批和登记手续:
(1)实验室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不外借;其它仪器设备原则上也不向外单位出借,特殊情况下,在不影响实验室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前提下,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同意,可短期借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2)所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应经实验室主任批准,由管理人员办理出借登记手续。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若有损坏,借用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3)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出借给私人使用。
(4)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的实验室人员以及毕业的学生在离开本实验室前,应归还借用的仪器设备。
第七条 对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者应按南宁师范大学的有关规定酌情赔偿,其中失窃事故须上报所保卫科备案,并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对于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者,除责令赔偿外,南宁师范大学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